晚上,在高速公路匝道上,突然撞到路上的一块石头,造成车辆损坏。安排费用超过10万元。对此负有责任的公路管理部门是否应该履行职责?这就是发生在上海保时捷车主秦先生身上的事情。秦先生认为,自己缴纳了高速公路通行费,公路管理部门有义务保证道路安全,对未及时拆除路障负有责任。为此,上海城头绕城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起诉。然而,秦先生第一次败诉。法院根据案发当日被告提供的维修工作记录和清洁记录,认为被告能够按照案发当日国道的维修标准完成检查和清洁工作。根据日常生活常识,维修管理部门不需要检查路段24小时不间断,随时随地清扫。这对于被告的管理义务来说太高了。秦先生随后提出上诉。 10月10日,他收到二审判决,维持原判。 “一方面,证据并不能证明管理层已经清理和检查了所有道路。另一方面,目标结果是他们没有确保所拥有汽车的安全,应该承担责任。”秦先生表示对判决不服,将继续上诉。